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