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 号)和《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建〔2020〕3 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措施费的投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经过相关调查和测算,现将建筑工人实名制措施费取费标准通知如下: 建筑工人实名制措施费列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的总价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之和乘以费率计算,取费标准见下表。
本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实行。已发布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该费用。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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