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办筑〔2018〕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8号)中的个别条款在使用过程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中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低于规定费率或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规定最低金额”,是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应当符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称“《费用定额》”)的规定,即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费用定额》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另有最低金额规定的,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最低金额。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