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筑【2021】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龙岩经开区(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龙建建〔2019〕2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等相关规定,在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工程施工作业时应按以上文件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在措施项目费中单列计算,一并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未实施的不得计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取费按照我省现行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计价基数为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爆破工程、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市政维护工程)为10%,园林绿化工程为7%。
二、除以上工程外,房屋拆除等其他专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可根据具体的施工方案按实计取。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以前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