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0〕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和对我市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情况,经研究,决定发布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0587。
二、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各综合人工费指数执行时段划分工程量调整。
三、本通知发布的综合人工费指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5月1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四、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综合人工费指数。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