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综〔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各建设项目在2021年春节期间不停工,引导建筑工地农民工就地过年,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地农民工就地过年服务保障的通知》(闽建电[2021]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我局结合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上调2021年春节期间南平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12日,南平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按1.2054计取。
二、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
四、工程参建各方请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2021年3月12日终止执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