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相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规定,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446。
二、该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自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招标、签约的工程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年2月10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2月10日以前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四、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