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泉建综[2021]7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
单位:
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企业用工以及节后复工复产需要,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6号)文件要求,我局上调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2月11日至3月12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在现行指数1.1028的基础上调15%,调整为1.2682。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该指数调整。
三、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
四、工程参建各方请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2021年3月12日终止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