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实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 等文件的规定,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榕建质安[2016]14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房建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榕建质安[2016]93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导则>的通知》(榕建安[2015]55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五城区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房屋拆除等施工作业应有防尘喷雾措施,发生的防尘喷雾措施费单列,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在执行我省现行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计价规定 的前提下,再计取防尘喷雾措施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福州市建设工程(不含房屋拆除工程)防尘喷雾措施费取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10.5%执行,防尘喷雾措施费用的计价程序同安全文明施工费。
2、房屋拆除工程防尘喷雾措施费可根据具体的施工方案按实计取。
3、本通知为工程造价调整文件,与《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配套使用,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关于调增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榕建价[2015]价08号)同时废止。
4、凡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签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或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5、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
2017年7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