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建筑〔2018〕8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漳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漳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0503。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9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招标、签约的工程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19年1月1日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019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我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