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20年版)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四、《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果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应列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没有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的内容,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果有)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粗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八、《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zjt.fujian.gov.cn)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购买纸质文本。对《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或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反映。参加编制的单位和主要人员名单如下:
1、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吴勇洛、张琳
2、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林桢、黄宏起
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高雄映、翁宇星
4、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郭亮
5、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郑宇
6、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傅庆阳、黄俊莉、陈思慧
(下列第2-4节内容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 168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源,招标人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本项目已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 ,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 ,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建设地点:;
2.2.项目建设规模: (由招标人根据批复文件中的内容填写) ;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
(2)招标类型: (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2.5.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2.7.质量要求:。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1)设计资质要求: (资质类别、等级);
(2)施工资质要求: (资质类别、等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
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 。
3.4.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 。
3.5.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3.6.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多于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3.7.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多于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3.8.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9.其他资格要求:。
3.10.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4.2定标方法: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若否,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下同)至年月日时分秒通过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年月日时分秒,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7.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履约担保的要求
8.1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8.2履约担保形式:
8.3履约担保期限: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和ggzyfw.fj.gov.cn)、(其他发布公告的媒介)上发布。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联系人: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网址:
联系电话: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源,招标人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本项目已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方案设计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 ,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
2.1.项目建设地点:;
2.2.项目建设规模: (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填写) ;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
(2)招标类型: (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
2.4.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2.5.工期要求: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2.7.质量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 (资质类别、等级);
(2)施工资质要求: (资质类别、等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
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 。
3.4.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 。
3.5.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执业资格、职称要求等,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3.6.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多于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3.7.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不多于1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3.8.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9.其他资格要求:。
3.10.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资格审查办法及评标办法
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4.2定标方法: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若否,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下同)至年月日时分秒通过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年月日时分秒,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7.2.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履约担保的要求
8.1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8.2履约担保形式:
8.3履约担保期限:
9.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 前使用本单位CA证书通过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予以确认(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1)。超过具体时间未予以确认的,视为不参与本项目投标。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联系人: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网址:
联系电话: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关于邀请我方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 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姓名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附表各项应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如某项内容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不适用”。
(3)本附表是本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本附表内容为准。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3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明确。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
1.3.1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1.3.2 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
1.3.3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
1.3.4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及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要求的投标人及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限无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4)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限无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5)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7)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8)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4.2 投标人和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如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标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与本项目(标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项目(标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投标人与其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共同投标的,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作为其他投标人的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参与投标;
(15)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未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1.9.2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投标人在踏勘现场时向招标人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日)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11.1主体工程允许分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11.2投标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上相应资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
除本投标须知第2.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2.2.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不足15 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3.1.1 资格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主体工程拟分包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有);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5)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6) 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7) 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9)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11)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12)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13)其他资料。
3.1.2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果有);
(4)其他资料。
3.1.3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建议书;
(2)承包人实施方案。
3.1.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金额、方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
3.4.4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3.4.3项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提交履约担保后的5日内, 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
3.6.1.1资格文件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3.6.1.2商务文件应当按照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3.6.1.3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进行编制。
3.6.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另有说明外,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单位的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3.6.4投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编制与加密投标文件。
3.6.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拍照获得或证明材料为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投标保函,其原件彩色图片视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3.6.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
4.1.1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4.1.2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4.1.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4.1.4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4.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电子保函和电子保险外),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原件。
4.1.6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4.1.7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5.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的解密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
5.3解密程序完成后,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4)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同时推送到电子评标系统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其中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电子交易平台对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及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获取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并予以公布。对于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记录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5.4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亿元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房屋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包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包括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设计类主导专业注册资格专家。
(2)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评标操作要求(包括电子评标系统操作,如有)且胜任本项目评标工作,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3)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6.1.4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6.1.5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
6.3.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
6.3.2.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6.3.2.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6.3.2.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6.3.2.4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6.3.2.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3.2.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5和附件2-6。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
6.3.2.7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6.3.2.8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3.2.9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6.3.2.10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6.3.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2-7)。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初步评审情况;
(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7)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8)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6.3.4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电子签名)。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3.5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
7.1.2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媒介和场所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四)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六)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如有时)、证书名称和注册编号;
(七)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八)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
(九)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十)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媒介和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4.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金额、形式和期限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地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其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5.2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9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总承包合同。
7.6.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8.3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有收取投标保函原件的,退还投标保函原件。
9.1.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前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9.1.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与本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提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9.1.3招标人收到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9.1.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9.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线上投诉或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采用线上投诉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该招标项目的监督机关提出投诉。
9.2.2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
9.2.3本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项。
11.1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银行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年月日
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保人”)于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保证保险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保 险 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开标记录表(1)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投标人代表号 |
投标人名称 |
主体工程拟分包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证书号码 |
投标 保证金(元)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解密 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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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承担任务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如需,读取评价系统公布的相关信用数据)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承担任务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如需,读取评价系统公布的相关信用数据) |
||||||||
1 |
投标人1 |
分包人1 |
|
|
|
|
|
|
|
||||
|
□主体工程设计 □主体工程施工□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主体工程设计 □主体工程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2 |
投标人2 |
分包人2 |
|
|
|
|
|
|
|
||||
|
□主体工程设计 □主体工程施工□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主体工程设计□主体工程施工 |
设计信用分:
施工信用分: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承担设计任务企业季度信用情况:年份,第季度,分值类别为 (房建或市政) 。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承担施工任务企业季度信用情况:年份,第季度,分值类别为。 |
(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开标记录表(2)
投标人代表号 |
投标人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 |
备注 |
||
记录 时间 |
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 |
是否雷同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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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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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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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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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长: (签字)
年月日
问题的澄清、说明
编号:
(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报 建 编 号:
招标项目编号:
评 标 报 告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1. 招标项目名称:。
2. 报建编号:。
3. 招标项目编号:。
4. 招标方式:。
5. 招 标 人:。
6. 招标代理机构:。
7. 工程建设地点:。
8. 工程建设规模: 。
9. 招标范围和内容:。
10. 工期要求:。
11. 工程质量:。
1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年月日。
13.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14.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15. 开标平台:。
16. 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共收到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开标记录表》。
17. 评标地点:。
18. 评标办法及评标参数:。
18.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8.2.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18.3.其他:。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评委产生办法。
2.专家评委抽取地点。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名称 |
评委会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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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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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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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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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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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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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三、初步评审情况
1.形式评审情况:。
2.资格评审情况:。
3.响应性评审情况:。
四、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
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本项目得分满分100分,由投标报价、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工程业绩、资信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对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实施暗标式评审。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工程业绩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计算出得分E。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得分A |
承包人建议书得分B |
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C |
工程业绩得分D |
资信 得分E |
总得分 |
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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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经查询:拟推荐候选人(是/否)出现上述情形;核对结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本项目推荐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
中标候选人顺序 |
投标人名称 |
最终总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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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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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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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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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八、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开标记录表情况以及评标过程情况,记载所有投标文件雷同的具体情况)
九、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评标过程所需的相关表格的格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制定。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范围:。
中标价:。
工期: 。
质量: 。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类型及证书编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商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年 月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各投标人: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招标代理单位:(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
年月日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高低、资信分高低、承包人建议书得分(如有)高低、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如有)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产生排序。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项。
说明: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2)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5)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项。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5项。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6项。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7项;
(2)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8项;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9项;
(4)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0项;
(5)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1项。
3.1.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3.1.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出现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文字数额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3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数据不一致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技术文件采取评分制评审或合格制评审,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文件(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计算出得分E。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D+E。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1)通过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4.4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3.4.5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3.5.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错误,需要返回前面环节予以纠正的,应当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同意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K值已抽取的,除本章第3.5.3款规定外,招标人不再重新抽取。
3.5.2在抽取K值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抽取结果的,已抽取的K值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3.5.3 所有抽球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工程建设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工程勘察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采购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包含暂定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下浮率=1-(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
3.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
(1)勘察设计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工程建设其他费: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 合同价格形式及结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设计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采购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本招标文件模拟清单及计价规定;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承包人建议书;
(10)价格清单;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份,承包人执___份。
发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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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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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本招标文件模拟清单及计价规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及附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所提交给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咨询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及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全过程咨询企业、监理企业等。
1.1.2.10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咨询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咨询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5项的约定确定。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定金额:包括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数量或价格的专业工程、设备、服务等;尚未确定发生与否或不可预见的暂列金额;以及对难以明确具体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求或难以确定品质或品牌厂家要求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1.5.5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对文义的理解,以中文注释为准。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于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本招标文件模拟清单及计价规定;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承包人建议书;
(11)价格清单;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咨询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咨询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专人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各方确认该送达方式和地址作为争议处理(诉讼、仲裁或调解)时的送达方式和地址。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咨询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咨询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和提供的资料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发包人及其委派的工程师等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等工作人员及职务、职权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委托咨询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咨询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咨询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咨询人项目负责人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他咨询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咨询工作。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将被授权咨询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同意,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授权的咨询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咨询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咨询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授权的咨询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异议,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咨询人员。
3.4.1 咨询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咨询人的指示应盖有咨询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或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约定授权的咨询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咨询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咨询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咨询人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咨询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咨询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1 合同约定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咨询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1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将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咨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咨询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咨询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咨询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咨询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咨询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咨询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咨询人。
4.5.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咨询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咨询人的同意,并向咨询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咨询人有权随时检查。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咨询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咨询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咨询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咨询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咨询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咨询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咨询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咨询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咨询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咨询人批准;咨询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咨询人批准。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咨询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咨询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咨询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咨询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咨询人,并向咨询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咨询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咨询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其中:
(1)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承包人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因其施工图设计原因(非发包人的要求)造成造价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后,承包人实施中认为需要修改或优化的,应当事先测算是否超出概算,将修改方案与是否超出概算的评估文件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承包人对是否超出概算的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因承包人测算不准造成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修改或优化事先未经发包人同意即实施的,超出概算部分的造价不予支付;降低造价部分,事后经发包人确认同意修改的则从合同价中扣减相应造价,事后经发包人确认不同意修改的则应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咨询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的份数和形式向咨询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咨询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咨询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承包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交竣工文件,在咨询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咨询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及提供的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咨询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咨询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咨询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咨询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咨询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咨询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咨询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咨询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咨询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咨询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咨询人提出申请。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1 咨询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咨询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咨询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咨询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咨询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咨询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咨询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咨询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咨询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咨询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咨询人。
咨询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咨询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咨询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咨询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咨询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咨询人,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咨询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咨询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咨询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咨询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咨询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咨询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咨询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咨询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1暂停工作后,咨询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咨询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咨询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咨询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咨询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咨询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咨询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咨询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咨询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咨询人审查。
咨询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咨询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咨询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咨询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咨询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咨询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1 通知咨询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咨询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咨询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咨询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咨询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咨询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咨询人重新检查。
13.4.2 咨询人未到场检查
咨询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咨询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签字确认。咨询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咨询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咨询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咨询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咨询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咨询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咨询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咨询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签字确认。
14.1.4 咨询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咨询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咨询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咨询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咨询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咨询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批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咨询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咨询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咨询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程序如下: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咨询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咨询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咨询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咨询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咨询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咨询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咨询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咨询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咨询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1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中列为暂定金额的服务、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方式及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15.4.2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中列为暂定金额的服务、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由承包人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其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后,由咨询人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暂定金额项目的计价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后该价格与暂定金额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关于暂定金额项目中询价项目的定价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列为暂定单价的主材,参照15.4的办法执行。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招标文件计价规定处理。需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咨询人复核确认,经咨询人确认后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1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6.2.2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咨询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它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过程结算按施工节点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已完施工节点结算款,汇总形成月度或节点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4)建筑安装工程费。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咨询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咨询人审批,咨询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咨询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咨询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或过程结算款支付前,按咨询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咨询人提交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咨询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证书。咨询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咨询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咨询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咨询人收到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或过程结算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咨询人出具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证书,不应视为咨询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或过程结算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咨询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咨询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咨询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咨询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竣工结算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咨询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咨询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咨询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咨询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咨询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咨询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咨询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咨询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咨询人,咨询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咨询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咨询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咨询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咨询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咨询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咨询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咨询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咨询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咨询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咨询人同意为止。咨询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咨询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咨询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咨询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咨询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咨询人指示全部清理;
(5)咨询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咨询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咨询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咨询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咨询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咨询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咨询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咨询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咨询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咨询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咨询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咨询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咨询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咨询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咨询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咨询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咨询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调解机构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或不愿调解或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或提交争议评审机构组织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咨询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咨询人。
24.3.4 除争议评审机构评审规则另有规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争议评审机构评审规则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咨询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咨询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的确定执行。
24.3.8 除专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24.4.1 在提起诉讼、仲裁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应遵照执行。
24.4.2除专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有约定外,调解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9 咨询人:。
1.1.2.10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区段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本合同除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3.1 适用于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 。
1.3.2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
。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
提供时间为:。
其它要求:。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数量:。
提供时间为:。
其它要求:。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3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
1.11.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施工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2 关于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的其它约定:。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职权:。
发包人派驻的其它人员
姓名:,职务:,职权:。
姓名:,职务:,职权:。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进场施工条件包括:。
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的约定:。
3.1.1 发包人委托咨询人的职权:。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的权限:。
3.3.4 关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将通用条款第3.5款约定的确定权力授权或委托其它咨询人员行使:。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不属于承包人工作内容的特别约定:。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费用承担:。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履约担保的方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4.3.2 关于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约定:
主体工程分包单位:。
主体工程分包工作范围:。
关于分包的其它约定:。
4.5.5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职责、权限:。
4.6.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程序及相关约定: 。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咨询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咨询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5.3.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
5.5.1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及形式:。
5.5.2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图纸的份数及形式:。
5.5.3 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竣工文件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约定:。
7.1.2 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2.1承包人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担:。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提供发包人和咨询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的费用承担:。
8.4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担:。
9.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咨询人批准的期限:。
10.2.1 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批准的期限:。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条件和时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约定:。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关于工程质量要求的其它约定:。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
15.3 变更程序的约定:。
15.4.1 关于暂定金额项目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约定:。
15.4.2 关于暂定金额项目的定价约定:
【建议条款:1、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且可以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7.5“竣工结算”规定执行。
2、暂定金额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按中标供应商(或分包商)成交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作为办理签价手续确定价格的依据,即不含税成交价×(1+总承包管理费费率%)×(1+增值税税率%)。总承包管理费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和配合费,费率按6-10%计取(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暂定金额中,非属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由双方询价定价,即在明确相应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具体需求(如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求与品质、厂家品牌范围、服务工作内容)基础上,由承包人提出价格(含总承包管理费),发包人应当在7日内根据其询价情况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含总承包管理费),办理签价手续作为双方定价的依据。
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承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或分包商),并按下列方式办理签价手续:
(1)供应商(或分包商)报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未超过暂定金额的,承发包双方按供应商(或分包商)报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办理签价手续作为双方定价的依据。
(2)供应商(或分包商)报价加上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超过暂定金额的,承包人与供应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前,其价格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该报价的,应当调整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具体需求,再按上述程序询价定价。】
15.4.3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发包人在模拟清单中暂定单价的主材,参照15.4暂定金额的规定执行。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建议条款:固定价格合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约定:
固定价格合同遇到下列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合同价的情形,调整方式如下:
(1)施工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指数或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调整价差。
第1种,按的分表7的“人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项目与价格表”的人工费总额,根据其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价差部分只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
第2种,按固定价格范围的%计算人工费总额,根据其文件规定进行调整,价差部分只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主要施工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波动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调整价差:
第1种,根据的分表7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项目与价格表”的数量和单价(作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动累计超过合同包干范围总价±1%的,对超过部分的金额调整合同价,价差部分只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
第2种,根据的分表7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项目与价格表”的数量和单价(作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当月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动超过基准价±5%的,对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超过部分的金额调整合同价,价差部分只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
其它因素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合同价形式。
第一种: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暂定金额与暂定主材单价外均纳入固定总价范围,遇到下列情形按下列方式调整合同价:
(1)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按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变更项目单价增减相应造价;
(2)下列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的项目采用有限包干模式,根据经深化后的施工图(含后续双方确认的完善变更)与初步设计图及相应指标(未明确的,按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对比,实际工程量变化超过(建议±5%)的,超过(建议±5%)部分的工程量按其合同单价的95%计算价差并调整合同价(按照有利减量不利增量的原则):
a.现浇结构钢筋总量(不含拉结筋、钢筋网等)(列出具体清单);
b.装配式预制构件总量:(列出具体清单);
c.钢结构总量:(列出具体清单);
d.涉及多个子目的,按工程量加权平均的合同单价计算综合单价。
第二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工程量按实计量。承包人完成详勘(如有)与初步设计后,编制设计概算报发包人确认,同时根据初步设计文件与模拟清单合同单价编制承包项目金额并报送发包人审查,承包项目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如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经发包人组织评审认定为系初步设计不合理原因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初步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已遇到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等原因造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承包项目金额不超过设计概算中相应金额(不含预备费)的前提下,设计概算由发包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种: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工程量按实计量。承包人完成详勘(如有)与初步设计后编制设计概算与模拟清单报发包人确认,同时根据初步设计文件与模拟清单编制承包项目金额并报送发包人审查,承包项目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如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经发包人组织评审认定为系初步设计不合理原因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初步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已遇到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等原因造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承包项目金额不超过设计概算中相应金额(不含预备费)的前提下,设计概算由发包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经有关部门审核(如需)的模拟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建议条款:(1)承包人在投标截止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模拟清单、最高投标限价、设计概算、发包人要求等招标文件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内容提出异议的,中标后不再调整。发包人未对承包人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或修正的,在中标后发现确属错误的,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2)除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物价波动情形外,其它物价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
(3)除属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变更及可调整量差情形外,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要求范围内对设计图纸的修改、完善而出现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格;
(4)计价依据调整,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
(5)承包人项目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增加,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设计与施工之间协调不周、管理不善造成返工浪费、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增加费用、与第三人的分包、采购、劳资、融资纠纷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6)。】
模拟清单合同单价按下列优先顺序构成:
(1)承包人中标价中已标价的模拟清单的单价(包括根据报价要求的偏差修正);
(2)招标人模拟清单单价乘以(1-合同价下浮率)。
【建议条款:
(1)采用模拟清单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专业工程有:(具体细化明确,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2)采用限额(或限指标)设计、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有:(具体细化明确)。】
1、列入暂定金额的专业工程与设备,承包人完成深化设计后,其造价超过暂定金额(或限额指标)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评审或经委托的咨询人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设计费用和工期延误等责任。暂定金额因发包人估计不足,导致结算价超过设计概算的,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2、经批复的概算不得突破,按规定可以调整概算的情形除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价超过概算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3、暂定金额的专业工程承包人通过优化设计节约造价的,承包人可以得到设计优化措施费,设计优化措施费按节约造价的比例(建议10-20%)计取,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完善后以及实施中具体设计优化措施提出后14日内将优化事项及对造价的影响(具体金额待结算时计算)报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未提出的,不计取设计优化措施费。节约造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1)固定总价合同的暂定金额部分与结算价的差价计算,固定单价合同的按合同暂定价与结算价的差价计算;
(2)节约造价属于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发包人减少或降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的除外。
17.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分别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施工节点进行过程结算。
17.3.1 付款时间
(一)工程进度付款
【建议条款:1、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根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完成节点及内容,具体约定各节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支付。
2、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工程建设其他费并入)。过程结算节点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2个月的,进度款按已完工程款的(建议80-90%)按月支付。
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支付。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安装就位、竣工验收等阶段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订立采购合同时,根据实际设备情况,按相应设备的购置费支付预付款(建议30%);进场安装时按相应设备的购置费支付至(建议50-80%);竣工验收时支付至90%,余款待结算金额确定时一次性付清。)
4、工程建设其他费,服务类费用按完成节点支付,施工类费用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过程结算
【建议条款:(1)本项目按以下施工节点进行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建议可分桩基础完成、地下室结构封顶、主体结构封顶、外墙装饰完成、竣工验收等施工节点;道路工程,可以分管线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施工节点;桥梁工程的,可以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面工程等施工节点。)
(2)承包人施工到上述施工节点并验收合格后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报送至该节点的过程结算款,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已完施工节点工程结算款未超出相应节点概算金额的,按该施工节点实际工程款(预留质保金)支付;超出相应节点概算金额的,暂按节点概算金额(预留质保金)支付。
(3)下一个施工节点结算时应当扣除双方已确定的上一个节点结算工程款(且不再修改),施工节点结算后由于发包人原因新增的工程款归入下一个节点办理。
(4)施工节点结算时发现超概的,属于非承包人原因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报审批部门修正概算;概算修正后,在下一个施工节点结算时一并支付上一个节点未支付的结算款。】
17.3.2 支付分解表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支付分解表的审批:。
17.3.3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7.3.4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与过程结算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7.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 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方式及保证金额为:;
(2) 采取以下种方式预留%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A.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过程结算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B.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C.其他预留方式: 。
(3) 其他方式:。
17.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7.5.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方式的约定:
(一)勘察设计费结算方式
1、勘察费:(具体约定结算方式) ;
2、设计费:(具体约定结算方式,如包干明确不再调整) 。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方式
按上述专用合同条款17.1款合同价格形式的计价方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办理竣工结算。其中:
1、暂定金额中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
暂定金额采用限额设计、按实结算的,且属于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的(经过招标确定分包商的应按15.4条款进行结算),按照下列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确定结算造价(以下简称“按实结算办法”):(参考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但价格应按施工期的)
a、计价办法:定额计价;
b、预算定额:;
c、费用定额: 。其中,工程专业为,措施费类别为,税率为,其他按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d、人工费:;
e、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f、材料设备价格:;
g、按上述计算的综合单价下浮 (合同价下浮率)%。
2、模拟清单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按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量,或固定单价按实计量的工程量,均按本项目模拟清单编制依据中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并办理结算。
3、模拟清单的结算单价
模拟清单合同单价,遇到下列变更的按照本款约定结算:
(1)属于承包人已标价的模拟清单单价与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相应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或已标价的模拟清单修改招标人模拟清单编码、特征、内容后出现意思表达差异的,中标后出现工程量变化,比较其与招标人相应单价,工程量增加部分执行较低的单价、减少部分执行较高的单价。属于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增加的模拟清单出现变更的,其单价与发包人及经有关部门审核(如需)的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则按中标人的综合单价执行;否则同“按实结算办法”确定结算单价。
(2)属于主材发生变更或暂定主材单价的项目,根据招标人模拟清单的主材数量与单价,材料价差按主材单价价差乘以主材数量计算,材料价差只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
(3)属于变化工程量的项目(对比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工程量变化在±30%以内的,执行模拟清单合同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合同双方认为合同单价合理的,仍执行合同单价。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合同中有一方认为继续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则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部分同“按实结算办法”确定综合单价(原工程量执行原单价);
(4)同时发生上述第1、2、3种情形的项目,按上述顺序执行。
(5)属于模拟清单之外的项目,或主材变化大已难以采用价差调整的项目,或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增加的模拟清单出现变更的,同“按实结算办法”确定结算单价。
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1)纳入固定价格范围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项包干,涉及变更的情形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a.发包人变更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的,总价措施项目费按变更前后相应造价同比例调整。
b.发包人变更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不调整。
c.市场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不调整;
d.政府监管要求变化影响总价措施项目费的,按有关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2)暂定金额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其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下列方式结算:(根据现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细化明确)。
5、其他项目清单
列入包干的结算不再调整;未列入包干的暂列金额,按下列约定结算:
。
(四)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结算方式
列入固定价格的结算不再调整;发生变更的,或暂定单价的设备,按本合同15.4款约定定价方式确定设备单价并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设备单价/(1+设备增值税税率)×(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经双方定价后的设备单价应当考虑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费,且不参与下浮。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结算方式
未列入包干的暂定金额,按下列约定结算:。
17.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时间:。
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的其它约定:。
17.5.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18.1.2 竣工试验的程序:。
18.1.3 试运行准备及费用承担的约定:。
竣工资料内容:。
竣工资料份数:。
18.3.5 实际竣工日期:。
18.6.1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18.7.1竣工清场及费用承担:。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离场地的时限:。
18.9 竣工后试验的其它约定:。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
保修期限为:。
保修责任为:。
20.1.1 发包人投保(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有关内容如下:
投保险种:。
保险范围:。
保险受益人:。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
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的约定:。
需要投保其他项目的保险金额及期限等约定:。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明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
21.1.1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经友好协商不成,可采取下列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决定:。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成立争议评审组评审。
(1)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提交争议评审机构组织争议评审组。
24.3.8 争议评审费用的承担:。
关于争议调解机构:。
关于调解费用的约定:。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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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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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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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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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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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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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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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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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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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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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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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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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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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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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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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如有)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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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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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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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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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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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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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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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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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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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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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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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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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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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合同),向你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
1.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担保保证期间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90日止。
4.在保证期间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最高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
5.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6.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1.保险单号:。
2.履约保证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ê¡è__________元)。
3.保险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4.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5.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6.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险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支付担保
保函编号:
致(承包人名称,下称受益人):
鉴于(发包人名称,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的(项目名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1.本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的应付款之日后90日止。
4.在本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及被保证人未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支付保证保险(凭证)
(承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你方要求发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我方同意为发包人出具支付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1.我方在此代表发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大写)(币种,金额,单位)(小写:)的责任,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在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于日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我方放弃你方应先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力。
3.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4.本支付保证保险直至发包人依据合同付清应付给你方按合同约定的一切款项后28天内一直有效。
5.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险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支付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_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_____________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我方接受承包人的请求,愿就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最高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我方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我方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发包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七、本保函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备注:本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1.工程总承包费由工程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组成。其中:
(1)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中所有项目均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其中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包括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组成。
2.工程总承包费实行模拟清单计价。模拟清单中列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要发生和可能要发生的各类项目清单、设备清单与费用清单。
3.模拟清单由工程勘察设计费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清单组成,同时列出暂定金额。其中:
(1)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单价措施项目模拟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模拟清单同时列出综合单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清单同时列出单价,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中有些项目同时列出主材数量与单价。
4.招标人应当根据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包括《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现行国家计价与计量规范及福建省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下同)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其中本章第2-4节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采用的合同价形式选择编写。
5.模拟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详见《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附表的格式。
6.本项目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标后固定单价合同,由招标人选择其中一种) 的合同价形式。其中,初步设计阶段招标,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研或方案设计阶段招标,建造做法较固定,具有类似项目可参照,如安置房、办公楼等,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研或方案设计阶段招标,建造做法及材料设备选型难以确定或施工技术较为复杂的,宜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合同。
1.本项目模拟清单由招标人另册提供(随附电子文档)。
2.模拟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模拟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包括下列费用项目:
(1)勘察费(如有):同时列出模拟清单。
(2)暂定金额并按实结算的专业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供电、水、气工程等专业工程,由招标人根据设计深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列出)。
(3)暂定金额并按模拟清单固定单价的专业工程:(地基处理、桩基础、基坑支护以及涵洞、管廊、顶管工作井和隧道开挖、衬砌、机电安装等专业工程,由招标人根据设计深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列出)。
(4)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5)暂定单价的设备及工器具:(如有,具体列出)。
(6)工程建设其他费:(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前款第(2)、(5)、(6)项的费用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并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4.模拟清单编制依据: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概算(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经批准的可研报告、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投资估算(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2)发包人要求。
(3)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4)概算定额及概算编制办法:(具体列出)。
(5)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招标人模拟的施工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其他,如工程勘察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的编制依据,由招标人补充)。
5.模拟清单中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
(1)预算定额: (具体列出) 。
(2)费用定额: (具体列出) 。
其中:计取企业管理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 工程税率为 (具体列出) ,其他按费用定额规定。
(4)人工费:(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5)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6)材料设备价格:(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7)类似工程综合单价以及市场询价。
(8)(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6.模拟清单按照本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要素进行描述,未描述的由承包人深化设计确定。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难以确定的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设备,以暂定方式列出,并在模拟清单“是否暂定”栏目中标注“暂定”。
7.(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1.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组成由招标人另册提供(随附电子文档)。
2.最高投标限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报价参考,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元,其中暂定金额元。
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1)本项目模拟清单
(2)模拟清单中列出的编制依据。
(3)(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5.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包括预备费。
1.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投标总价的均需填写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总价组成不完整,或出现漏项、错项的,均视为该费用己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投标报价依据:
(1)本项目模拟清单。
(2)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3) (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及相关资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勘察报告(如有)、方案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
(4)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方案。
(5)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6)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7)市场价格信息。
(8)其他的相关资料。
3.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结合项目实际进行报价。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工程量(数量)和价格(费用)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模拟清单中的单价和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量(数量)和价格(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
(2)投标人认为模拟清单中的清单条目不足、不符合投标人拟定的方案或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可增加模拟清单,但必须同时填报投标人的价格和数量。
(3)其他:(其他,由招标人具体列出) 。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照下列要求报价:
(1)工程量(数量)按照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工程量(数量)填报,且不作修改;价格(费用)由投标人自行填报。模拟清单中的单价和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价格(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
(2)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模拟清单不作增加、删除、修改。
(3)其他:(其他,由招标人具体列出) 。
4.,投标人对下列情形无需报价:
(1)未构成投标人投标总价的模拟清单。
(2)专业工程暂定金额同时招标人列出相应模拟清单。
(2)分部分项工程模拟清单中的主材数量与单价。
5. 投标报价组成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结算单价:
(1)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结算时出现工程量变化的,比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部分执行较低的单价、减少部分执行较高的单价;
(2)投标人引用招标人模拟清单中的清单条目时,修改其编码、特征、内容后出现意思表达差异的,结算时出现工程量变化的,比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模拟清单相应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部分执行较低的单价、减少部分执行较高的单价。
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自行检查中标价组成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签订合同前按照中标价不变原则自行修正,并经招标人确认。否则,按照以下约定罚减相应金额:
(1)投标人的暂定金额及其组成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修正为与招标人暂定金额及其组成一致。未修正的,被减少的暂定金额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投标人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不一致,修正为与招标人工程量一致。未修正的,被减少的工程量对应的金额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3)投标总价中的模拟清单计价表格之间的数据互有关联,同一表格中的数据汇总与合计数据不一致的、关联表格之间数据不一致的,修正为一致。未修正的,按照绝对值累计(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视为细微偏差,不予累计),该累计值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7.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核对模拟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发现与 (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或方案设计文件及投资估算(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由招标人根据合同价形式选择) 、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
1.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另册提供(随附电子文档)。
2.最高投标限价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报价参考,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最高投标限价根据可研报告、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发包人要求、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现行概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见最高投标限价总说明)编制)。其中,工程量(数量)依据本项目设计文件及类似项目指标编制。
4.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元。其中:勘察费列出了模拟清单(投标人无需报价)并采用固定单价;设计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中标后不再调整。
5.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包括预备费。
1.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构成投标总价的均需填写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总价组成不完整,或出现漏项、错项的,均视为该费用己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投标报价依据:
(1)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勘察报告(如有)、方案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及相关资料)。
(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方案。
(4)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最高投标限价。
(6)市场价格信息。
(7)其他的相关资料。
3.投标总价中的计价表格之间的数据互有关联,同一表格中的数据汇总与合计数据不一致的、关联表格之间数据不一致的,在签订合同前按照中标价不变原则自行修正,并经招标人确认。未修正的,按照绝对值累计(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视为细微偏差,不予累计),该累计值视为承包人优惠,在结算时罚减相应金额。
4.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核对最高投标限价,发现与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
1.模拟清单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确认。
2.模拟清单作为签约合同价的组成内容。
3.模拟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包括下列费用项目:
(1)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2)工程建设其他费:(具体列出费用名称)。
4.模拟清单编制依据: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概算。
(2)发包人要求。
(3)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4)概算定额及概算编制办法:(具体列出)。
(5)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拟定的施工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其他,如工程勘察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的编制依据,由招标人补充)。
5.模拟清单中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
(1)预算定额:(具体列出)。
(2)费用定额:(具体列出)。
其中:计取企业管理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时的专业类别为 (具体列出) , 工程税率为 (具体列出) ,其他按费用定额规定。
(3)人工费: (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
(4)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
(5)材料设备价格: (列出依据、计取情况) 。
(6)类似工程综合单价以及市场询价。
(7) (其他,由招标人补充) 。
(一)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范围与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其中建设规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檐高及层数、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层高等;
2、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道、河道等工程特征指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艺指标等。
建设标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等技术参数要求(如有);室内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备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2、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厚度等,各种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园林绿化的标准。
(二)对于其他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不仅应当在本章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本章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编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概述
(二)招标范围与规模
1、招标范围
2、工程规模
3、工作界区
4、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三)功能需求
1、功能需求任务书
2、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3、产能保证指标
(四)建设标准
1、设计标准和规范
2、技术标准和要求
3、质量标准
4、工艺安排或要求
5、主要材料设备参数、指标及品牌档次
6、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7、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五)项目管理规定
1、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2、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
3、样品
4、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
(1)开始工作时间
(2)设计完成时间
(3)进度计划
(4)竣工时间
(5)缺陷责任期
(6)其他时间要求
5、支付
6、变更
7、分包以及设备供应商。
8、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9、沟通
10、竣工试验
(1)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2)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3)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11、竣工验收
12、竣工后试验
13、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14、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六)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2、对于发包人列出的材料设备品牌(以下简称参考品牌),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中标后,承包人原则上在参考品牌范围内采购;但在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承包人、发包人或咨询人中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更换品牌,并在保证所选材料设备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的前提下,协商确定采购其他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并询价定价与调整价差(承发包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仍应执行原参考品牌):
(1)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与本项目模拟清单确定的主材或设备价格差异大,将给承包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如:市场采购价高于清单价格的,或者市场采购价低于清单价格30%的;
(2)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供货商之间存在协商抬价的;
(3)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供货无法满足本项目工期的要求。
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目录(格式)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
图名 |
出图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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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已完成的设计图纸”指方案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等,由招标人另册提供。投标人在领取图纸时,应对照“已完成的设计图纸目录”仔细检查核对。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如有)。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根据发包阶段,如有上述资料,招标人应当提供)。
5.其他资料。
说 明
1.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单位的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
2.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拍照获得或证明材料为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投标保函,其原件彩色图片视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说 明
1.《资格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需要分包主体工程施工或设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统称“分包单位”),除了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外,《资格文件》第二、三项内容应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方相关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主体工程无需分包的,则无需提交第二、三项的相关内容。
(用于资格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资格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期:_______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主体工程分包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如果有)
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六、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七、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九、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十一、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十二、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十三、其他资料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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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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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体工程 |
(主体工程设计和(或)主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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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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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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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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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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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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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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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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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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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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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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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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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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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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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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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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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中,投标人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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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投标人须填写此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须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的扫描件。
3.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4.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分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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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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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 |
(主体工程设计或主体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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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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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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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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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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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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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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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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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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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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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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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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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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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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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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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包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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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中,分包单位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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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分包单位:(盖分包单位公章)
注:1. 投标人需要分包主体工程施工或设计的须填写此表,并加盖投标人和拟分包单位公章。
2. 分包单位须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的扫描件。
3.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4.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务:手机号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 日
(二)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如果有)
分包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务:手机号码:
系(分包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分包单位:(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在岗员工(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性别:手机号码:
单 位: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2. 委托代理人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供体现聘用企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社保缴费证明”,具体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委托代理人(签字)是指本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再进行扫描并上传。
五、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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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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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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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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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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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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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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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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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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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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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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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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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项目负责人须由投标人派出。
2、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
六、拟派出施工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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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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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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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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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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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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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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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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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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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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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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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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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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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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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施工项目负责人须由承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
七、拟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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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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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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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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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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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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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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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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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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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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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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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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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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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设计项目负责人须由承担主体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或分包单位)派出。
2、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
八、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及标段) 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管理机构中施工管理人员未能全部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万元违约金 ;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万元违约金。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九、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 |
名称:
|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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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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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
开户名称:
|
|
账号: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近年完成“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须填写本表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2、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3、上表中的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或竣工验收编号)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记录的该项目的项目编号、竣工备案编号。
十一、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注:1、招标文件有要求提供近年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的,投标人须填写本表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2、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查询不到施工许可信息的,其业绩不计。
3、上表中的项目编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记录的该项目的项目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
十二、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
十三、其他资料
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与资格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
说 明
1.《商务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2项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商务文件》的组成部分。
(用于商务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期:_______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果有)
四、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①设计费: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 ③;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如有)、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本招标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6)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6.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否则,我方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列入招投标“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7.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我方及主体工程分包单位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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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
|
2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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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 |
|
3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
|
4 |
设计质量标准 |
|
|
|
5 |
勘察质量标准 |
|
|
|
6 |
施工质量标准 |
|
|
|
7 |
缺陷责任期 |
|
|
|
8 |
分包 |
|
|
|
9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签约合同价的% |
|
10 |
预付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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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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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
签发付款凭证后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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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合同价格(结算总价)的% |
|
… |
…… |
…… |
…… |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三、已标价模拟清单(如果有)
已标价模拟清单应当按照第五章“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及计价”和我省有关计价和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四、其他资料
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
说 明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文件》(指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的,《技术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