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7]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7] 48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 899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公积金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人员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使用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市政养护和绿地养护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三、水利工程(含水利和城镇个排水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凡2017年12月15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文件费率。原《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 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2.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1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附件2
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人工费 |
1.96% |
|
通用安装工程 |
1.59% |
||
市政工程 |
土建 |
1.96% |
|
安装 |
1.59%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1.96% |
|
安装 |
1.59% |
||
园林绿化工程 |
种植 |
1.59% |
|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
1.81% |
||
房屋修缮工程 |
1.32% |
||
民防工程 |
1.96% |
||
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 |
1.68% |
||
市政养护 |
土建 |
1.96% |
|
机电设备 |
1.59% |
||
绿地养护 |
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