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
沪水务定额 [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要求,现对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社会公积金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社会保险费费率表及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2016年5月1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及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表1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计算费率 |
||
管理人员 |
生产工人 |
合计 |
||
建筑工程 |
人工费 |
5.38% |
37.44 |
42.82%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5.38% |
35.90 |
41.28% |
表2 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计算费率 |
建筑工程 |
人工费 |
1.84%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