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拆除工程和整修工程,共2章617个子目。
二、本定额以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为准。檐高超过20m时所需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材料损耗量按“超高工程增加费”计算。
三、各项修缮工程定额中均包括必要的支顶保护等措施和利用旧料、成品保护等工作。
四、本定额施工操作基本上是以手工操作为主,除个别定额项目包括机械外,施工时不论是否采用机械均不调整。
五、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搬运及清理费按其它直接费取费标准计算。
六、定额子目中未包括工程水电费。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不得计取其它直接费中水电费系数。
七、执行第一章全房拆除时,不得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施工时如材料全部通过楼梯进行人工运输的,垂运费计取乘1.2系数;无偿使用原有建筑物电梯进行材料运输的,不得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
八、其它直接费取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取费基数 |
取费标准(%) |
其中:人工工资(%) |
1 |
二次搬运及清理费 |
直接工程费 |
2.0 |
90 |
2 |
工程水电费 |
直接工程费 |
0.77 |
- |
3 |
超高工程增加费 |
直接工程费 |
0.77 |
80 |
九、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上或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