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新工栽植一年期以后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计价。
二、本定额是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是在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完成相应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水平。
四、本定额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五、本定额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
六、本定额中的机械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该子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其价格按照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七、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八、本定额在使用中应遵守下述规定:
1、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按照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计价程序、方法和各盟市公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不得随意调整定额水平。
2、招标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应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计价依据和自治区及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应规定;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或要求参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可对本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3、对于施工图设计未达到施工要求,实行费率招标的工程(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允许的情况下),直接费部分应严格执行本计价依据的规定;直接费部分要求浮动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双方协议执行。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本计价依据是投标人的参考性依据。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或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情况对本计价依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后执行。
5、使用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表示。采用工料单价法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格式表示。
九、本定额中的缺项,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由施工单位编制补充定额,由盟市造价站批复后执行,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重复使用的,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复后执行。
十、本定额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上或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节说明。
十三、利用本定额数据编制计算机应用软件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
十四、本定额未经版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发行电子出版物,违者必究。
十五、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