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2]89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CL建筑体系工程预算定额(暂行)》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广运用CL建筑体系工程,及时准确提供计价依据,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CL建筑体系工程预算定额(暂行)》,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CL建筑体系工程预算定额(暂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CL建筑体系推广使用的实际计价需要编制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等数据的准确性需在工程造价计价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验证。因此,本定额在全区范围内试行。
二、本定额在试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CL网架板生产厂家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要广泛收集资料,对定额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关数据失真或存在偏差等问题,及时报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各相关单位在CL建筑体系工程计价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本定额的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换算。
四、凡2012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采用CL建筑体系的,其计价一律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2012年3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仍按《内蒙古自治区CL建筑体系补充定额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10]05号)执行。
五、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