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届)》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
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TYAl-31-2015)《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届)》(以下简称2017届计价依据),并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论证和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连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2017届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编制说明。
二、2017届计价依据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15届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三、2017届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标准,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2017届计价依据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2017届计价依据;
201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1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当执行2017届计价依据。
五、2017届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应对计入定额基价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进行适时调查、测算调整;各盟市对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根据本地区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查、测算并及时公布材料价格信息。
六、2017届计价依据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