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碳钢平底平盖容器、碳钢平底锥顶容器制作以及人孔、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地脚螺栓、设备法兰等制作与装配。
二、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塔器、换热器等的制作。
2.各种型钢圈、支撑圈及加固圈的煨制。
3.胎具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4.设备附属的梯子、平台、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5.压力试验与无损探伤检测。
6.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
7.工艺评定及产品试板检验。
8.设备刷底漆和面漆。
三、外购件(外协件)按采购价计入主材费。
四、主材利用率
筒体 (常压) |
圆形 平底盖 |
伞形 顶盖 |
法 兰 |
鞍(支)座 |
地脚 螺栓 |
接管 |
|
≤φ500 |
>φ500 |
||||||
95% |
75% |
70% |
30% |
55% |
84% |
93% |
90% |
注: (1)金属常压容器套用“筒体(常压)”利用率;
(2)人孔、手孔、接管中的补强板损耗按筒体主材利用率计算;
(3)短管按接管制作的利用率;
(4)设备法兰制作,按法兰外径的尺寸计算主材利用率;外购法兰按成品外购件计算;
(5)各部件材料毛重=各部件金属净重/该部件主材利用率;
(6)主材费=Σ(各部件金属材料单价×各部件材料毛重)。
五、质量监督部门的监造、检验费,按各地劳动管理部门的规定计取。无规定时,按直接费(包括主材费)的5%计取。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金属容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金属容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3.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4.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5.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6.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7.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8.塔器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9.当立式金属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金属重量计入容器本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