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的要求,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材料价格发布规定 1.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应为到工地价格。 2.材料价格发布应包括材料除税(不含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及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详见附件)。 其中: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增值税平均税率)。 二、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1.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 2.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三、材料信息价格发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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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增值税平均税率)。
附: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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