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建工[2018]175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工[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