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标〔2021〕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
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权益,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预算定额的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2017)、《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2<01-12>-2017)、《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NM3-103<01-07>-2017)、《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工程预算定额》(DNM3-104<01-02>-2017)、《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01>-2018)、《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02>-2018)、《内蒙古自治区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6-201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DNM3-107<01-02>-2018)、《内蒙古自治区乳品工业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8-2018)等,定额人工费调增10%。
(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DYD15-801-2010)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DYD15-901-2010)在《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8〕381号)的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再调增10%,调增后调整系数为1.98。
(三)《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DYD15-10<01-03>-2013)在《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8〕381号)的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再调增10%,调增后调整系数为1.21。
(四)以上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二、调整方法
(一)本次人工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发文之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发文之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规定。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