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6〕36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人防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6〕20号)、江西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江西省范围内试行。现就本《办法》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人防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人防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人防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人防工程项目。人防工程老项目和其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参照我省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和依据以及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修订的,不改变现行人防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人防工程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三、根据工程计价中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的价内税性质和特点,我省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调整中将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软件将在原人防计价软件的基础上进行升级,相关软件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人防工程计价软件的调整和升级工作,满足我省人防工程营改增后计价工作的需求,积极做好对广大用户的使用指导服务和专业培训工作。
五、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要在我省人防工程实施“营改增”后,加强对人防工程造价变化情况的动态跟踪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营改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
附件一:《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附件二:江西省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一、调整原则
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维持营改增前后人防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并与我省建筑业计费口径一致的原则,对我省现行人防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人防工程总造价{人防工程总造价=税前人防工程总造价×(1+11%)}。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
1.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6〕20号)
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
5、江西省现行人防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则、人防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
6.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
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人防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
1.材料费
(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序号 | 材料种类 | 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平均税率或征收率% |
1 | 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砼、自来水 | 3 | 3.04 |
2 | 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 | 13 | 12.77 |
3 | 火工材料 | 17 | 16.85 |
4 | 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 | 17 | 16.85 |
5 | 其它材料(设备) | 17 | 16.66 |
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建筑业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2)材料差价按含税价格调整。
2.机械费
现行人防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组成,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额按下表方法及适用增值税率计算。
序号 |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
1 | 机械台班单价 | |
1.1 | 折旧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1.2 | 大修费 |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1.3 | 经常修理费 |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按该项费用的70%考虑),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1.4 | 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不予扣减。 |
1.5 | 台班人工费 |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
1.6 | 台班燃料动力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征收率3%,其它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1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2 | 其它机械费 | 现行定额项目中的其它机械费按15%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3.总价措施费
总价措施费是指在现行人防费用定额中按费率计算的措施费用,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检验试验费等按费率计算的费用。其综合税率按以下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按6%的平均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按平均税率4%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企业管理费
(1)现行人防企业管理费包括12项费用。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3项内容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平均税率2.25%计算。
(2)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在增值税后计算已不合适,因此将其纳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附加税无可抵扣进项税额。各专业定额企业管理费(间接费)增加一项附加税,其增加费率如下: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增加费率(%) | |||
掘开式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工 | 0.719 | |
在县城、镇 | 0.587 | ||||
不在市区、城、镇 | 料 | 0.358 | |||
二类 | 在市区 | 0.711 | |||
在县城、镇 | 机 | 0.595 | |||
不在市区、城、镇 | 0.355 | ||||
三类 | 在市区 | 费 | 0.704 | ||
在县城、镇 | 0.591 | ||||
不在市区、城、镇 | 0.352 | ||||
四类 | 在市区 | 0.704 | |||
在县城、镇 | 0.505 | ||||
不在市区、城、镇 | 0.35 | ||||
其中 | 桩基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工 | 0.611 |
在县城、镇 | 0.499 | ||||
不在市区、城、镇 | 料 | 0.304 | |||
二类 | 在市区 | 0.604 | |||
在县城、镇 | 机 | 0.505 | |||
不在市区、城、镇 | 0.302 | ||||
三类 | 在市区 | 费 | 0.598 | ||
在县城、镇 | 0.502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99 | ||||
混凝土、木构件制作安装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工 | 0.575 | |
在县城、镇 | 0.47 | ||||
不在市区、城、镇 | 料 | 0.286 | |||
二类 | 在市区 | 0.569 | |||
在县城、镇 | 机 | 0.476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84 | ||||
三类 | 在市区 | 费 | 0.563 | ||
在县城、镇 | 0.473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82 | ||||
四类 | 在市区 | 0.563 | |||
在县城、镇 | 0.404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8 | ||||
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工 | 0.503 | |
在县城、镇 | 0.411 | ||||
不在市区、城、镇 | 料 | 0.25 | |||
二类 | 在市区 | 0.498 | |||
在县城、镇 | 机 | 0.416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49 | ||||
三类 | 在市区 | 费 | 0.493 | ||
在县城、镇 | 0.413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47 | ||||
四类 | 在市区 | 0.493 | |||
在县城、镇 | 0.353 | ||||
不在市区、城、镇 | 0.245 | ||||
大型土石方及单独土石方工程 | 机械施工 | 在市区 | 工料 | 0.649 | |
机 | |||||
在县城、镇 | 0.541 | ||||
不在市区、城、镇 | 费 | 0.323 | |||
人工施工 | 在市区 | 人 | 0.654 | ||
工 | |||||
在县城、镇 | 0.571 | ||||
不在市区、城、镇 | 费 | 0.341 | |||
装饰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人 | 2.561 | |
在县城、镇 | 2.134 | ||||
不在市区、城、镇 | 工 | 1.274 | |||
二类 | 在市区 | 2.53 | |||
在县城、镇 | 费 | 2.108 | |||
不在市区、城、镇 | 1.258 | ||||
三类 | 在市区 | 2.496 | |||
在县城、镇 | 2.08 | ||||
不在市区、城、镇 | 1.242 | ||||
四类 | 在市区 | 2.459 | |||
在县城、镇 | 2.05 | ||||
不在市区、城、镇 | 1.223 | ||||
安装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人 | 5.786 | |
在县城、镇 | 4.821 | ||||
不在市区、城、镇 | 工 | 2.878 | |||
二类 | 在市区 | 5.756 | |||
在县城、镇 | 费 | 4.796 | |||
不在市区、城、镇 | 2.863 | ||||
三类 | 在市区 |
5.696 |
|||
在县城、镇 | 4.746 | ||||
不在市区、城、镇 | 2.833 | ||||
坑地道式工程 | 一类 | 在市区 | 工 | 0.753 | |
在县城、镇 | 料 | 0.628 | |||
不在市区、城、镇 | 0.374 | ||||
二类 | 在市区 | 机 | 0.746 | ||
在县城、镇 | 0.621 | ||||
不在市区、城、镇 | 费 | 0.371 | |||
三类 | 在市区 | 工 | 0.732 | ||
在县城、镇 | 料 | 0.61 | |||
不在市区、城、镇 | 0.364 | ||||
四类 | 在市区 | 机 | 0.721 | ||
在县城、镇 | 0.601 | ||||
不在市区、城、镇 | 费 | 0.359 |
四、其它规定
1.依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原则,对增值税下人防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及表格需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计算程序详见附件2。
2.材料(设备)暂估价先按含税价计入综合单价,然后按本办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除税。
3.专业工程(如防护设备)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4.人防各专业材料费、机械费的调整系数取消,所有材料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5.本《办法》适用于“营改增”后人防建设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人防工程计价。
附件二:
江西省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