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以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本定额作为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并与之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定额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相应预算定额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山西省内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山西省当前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对次要和零星的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³”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实际配合比含量与定额不符时,除“配合比定额”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设计要求采用的品种、强度等级与定额列项不同时,可以换算。
3.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4.本定额砂浆按现场搅拌考虑,如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时,执行本定额中相应项目,并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说明进行调整。
5.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6.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本定额各章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的价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计取各项费用。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项目(包括机械为主操作和人工为主操作的项目)内的主要机械、辅助机械和中小型机械,均按不同的工作物对象、不同的机型和规格,以台班消耗量表示。并考虑了按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对用量少的中小型机械列入其他机械费内。
2.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并结合山西省机械情况确定的。
3.本定额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十、定额中的中小型机械、周转性模板、脚手架工具等,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一、本定额中未包括苗木数量的项目,其数量按设计量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三、本定额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定额中遇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五、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