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太原市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因地制宜制定管理办法
各市要充分认识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协作机制,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自然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能力等现状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全面加强新建超高层建筑管控和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二、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一)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各市应统筹兼顾城市消防救援能力现状和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的工作机制。强化事前和源头管控,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严格执行论证审查制度。各市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三)强化绿色低碳要求。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并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绿色创新技术导则》要求,创建绿色建筑创新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时,应同时对绿色创新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控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
三、加强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一)开展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本地区既有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建立既有超高层建筑台账和隐患排查系统,加强隐患整治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要指导督促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整改责任清单;要建立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将超高层建筑纳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推进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要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切实提高消防救援能力。各市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发展需要和消防专项规划等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从队站建设、人员配备、装备升级等方面提升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能力;要对超高层建筑开展经常性的调研熟悉,分级制定处置预案,定期组织专项训练,健全完善与辖区住建、应急、公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卫健等部门的应急响应机制,联合开展实战演练。
(三)加强超高层建筑运行管理。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共用部位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及时修缮维护更新。加强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等方面的防范管理工作,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