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 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 府办函〔2019〕62 号)的相关要求,对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
《贵州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7 版)、
《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 版)时,按下表中的相应规费费率调整
规费费率调整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原定额费率( %) |
调整后定额费率( %) |
1 |
社会保障费 |
33.65 |
29.78 |
1.1 |
养老保险费 |
22.13 |
18.63 |
1.2 |
失业保险费 |
1.16 |
0.82 |
1.3 |
医疗保险费 |
8.73 |
8.73 |
1.4 |
工伤保险费 |
1.05 |
1.02 |
1.5 |
生育保险费 |
0.58 |
0.58 |
2 |
住房公积金 |
5.82 |
5.82 |
3 |
工程排污费 |
实际发生时,按规定计算 |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 年5 月1 日(含)后在建工程完成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费费率调整相关费用,但已办理 完毕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