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部分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形式的保护性设施的修缮工程、修复工程和迁建工程量超过房屋修缮工程。
二、计算规则及取费费率
(一)计算规则
1.古建筑修缮工程费用按“人工费+机械费”或“人工费”为计算基数计算。人工费中不包括机上人工,机械费中不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根据消耗量定额确定,编制概预算、标底、上限控制价等时,人工费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进行调整;材料单价按当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
机械台班单价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其中机上人工费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进行调整。企业投标报价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租赁价等因素自主决定。
3.措施费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或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本定额未包括的措施费项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补充或约定。
4.管理费、利润,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等时,有费率区间的项目应按费率区间的中值至上限值间取定。一般工程按费率中值取定,特殊工程可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在费率中值至上限值间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报价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企业可自主确定。
5.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6.甲供材料及设备均不计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二)取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