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通知要求,现对《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桂造价〔2016〕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铝合金窗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未分开核算的税率从高计算。同时,取消通知附件1中第三、3条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改按11%计算。
1.通知附件1中第一(二)3条有关初级农产品除税价格计算公式修改为:除税价格=购买价×(1-11%)。
2.通知附件2中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内容作相应修改,即:第“二、三”栏税率修改为“11%”,第三栏“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改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删除表中附注内容。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