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使用,是编审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