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1设备安装工作内容:包括设备开箱、检查、清洗、组装、试运转及安装工作面100m内的运搬。临时支柱、钢梁架设、拆除、底板清理,起重机具搭拆、组装就位、试运转。
9.1.2不包括下列内容:
1 井下采掘机械及内注式液压支柱的注油工作,可按设备注油分章定额另行计算。
2
属于井巷工程辅助费用定额范畴内的轻便轨道铺设及拆除工作。
3 属于矿建工程的组装硐室掘进工作。
4 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可按总说明规定另行计取。
5 井下安装工程照明辅助费用,执行第三十一分章定额。
9.1.3本章定额是按中、厚煤层考虑的,如在下列薄煤层中安装时,可按下列系数调整相应定额人工:
表9.1.3薄煤层安装时人工调整系数
煤层厚度(m) |
<1.3 |
<1.0 |
<0.6 |
人工调整系数 |
1.25 |
1.35 |
1.50 |
9.1.4井下安装环境温度是按≤26℃考虑的,当温度>26℃时,则以综合系数1.1调整其定额人工消耗量。若在深井(>800m)作业环境温度超过30℃时,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计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与高温保健费用。
9.1.5在工人操作地点的空气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岩尘浓度不准>10mg/m³,水泥尘浓度不准>6mg/m³;在每m³的空气中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超出上述规定,则以综合系数1.1调整其定额人工消耗量。同时还应计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与保健费用。
9.1.6上述两条定额规定,亦适用于其他分章,如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异,则以《规程》条例规定为准。
9.1.7有关“井下设备解体运输安装费用”执行定额总说明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