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一般规定
6.1.1检修工程计价包括编制检修工程计划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支付等。
6.1.2工程计价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依据本规则开展。
6.1.3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审核人员要求
(1)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人员须具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
(2)工程造价文件须加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专用章。
(3)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在认证的专业范围和等级内承担工程造价业务。
6.1.4发包人在编制检修工程计划时,可编制相应检修工程预算,目的是以此作为支持检修工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条件,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检修工程费事前控制提供依据,也可作为工程暂定合同金额。
6.1.5采用定额计价方法,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要实事求是,以实际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和规定执行的计价依据编制结算书,按照签订的工程合同规定向发包人送审。
6.1.6发包人在开展工程造价文件审核时,应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合同、规定执行的计价依据,认真开展审核工作。
6.1.7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检修工程现场的造价过程控制,对工程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结算中如实办理。
6.1.8发、承包双方应建立工程结算资料存档管理制度。工程结算资料存档内容一般应包括主要工程量、材料量、设备量和结算价格以及对工程计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经济条件。存档资料还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等。
6.2工程预、结算文件组成
6.2.1工程预、结算文件组成如下:
(1)封面、签署页。
(2)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工程合同依据。
③工程有关图纸、检修计划、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等。
④招、投标文件。
⑤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⑥工程结算执行的定额、文件和价格。
⑦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3)工程总价表。
(4)分部分项工程预(结)算表。
(5)检修工单。
(6)工程现场签证单。
6.2.2工程预、结算文件组成格式见附录B《工程预、结算文件格式》。
6.3结算审核工作程序和要求
6.3.1结算文件的自审
承包人在编制工程结算送交发包人前,应建立企业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送审的工程结算文件符合规定要求。
6.3.2结算文件的送审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提交结算文件的审核。
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
(1)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书(包括电子文档)。
(2)编制工程结算书所依据的资料。
(3)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6.3.3审核要求
(1)应审核结算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3)对工程结算书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4)对工程结算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了解和掌握工程事实及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5)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电子文档与工程结算书原件一并作为存档资料。
6.3.4工程结算的确认 工程结算审核完成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6.4完工结算
6.4.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6.4.2检修工程完工结算内容包括配合停车、检修施工、单机试车(包括大型机组空负荷试车)、配合大型机组的负荷试车、气密试验、联动试车、开车全过程的结算工作。
6.4.3工程完工结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编制和审核。
6.4.4工程完工结算依据
工程合同、工程图纸及资料、工程签证单、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它依据。
6.4.5检修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如发生调整,按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计价依据计算。
6.4.6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工结算书,并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6.4.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完成。
6.4.8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完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书
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完工结算办理完毕。
6.4.9完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完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6.5关于工程计价条款的约定
6.5.1工程价款的约定
(1)检修工程合同中必须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检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如下:
①按定额计价,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图、检修计划等技术资料估算暂定合同金额,并明确根据实际结算情况调整的方式。合同中须明确列示工程结算执行的工程计价依据。
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为合同暂定金额,应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和调整条件。
(2)发、承包双方在约定合同价款时,安全生产费、规费、增值税应按照国家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5.2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
①发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支付比例。
②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可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③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
①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抵扣。
④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3)工程质量保修金
①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和支付时间。
②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及时返还承包人。
③保修期内发生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保修项目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的规定时间内派人修理。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④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采用质量保函的形式。
6.5.3工程索赔的约定
(1)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过错致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向过错方提出索赔。
(2)索赔资料须理由充分、证据有效,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3)索赔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索赔通知,收到索赔通知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承包人一般索赔程序
①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发包人接收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④发包人初步审核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受理。
⑤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复核索赔金额无误后,签字确认。
⑥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通知承包人进一步完善索赔资料,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反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反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反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反索赔已经认可。
(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5.4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
(1)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的变化,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文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式或补充合同约定。
(2)施工中出现与发、承包双方约定的计价依据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计价标准。
(3)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规定调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变化,应相应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7)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5.5其它约定
(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计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①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
②材料供应方式。
③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④零星用工的约定。
⑤配合停车和开车保运的计价方式。
⑥定额未包括费用的约定。
⑦与计价有关的其它事项。
(2)其它各事项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制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