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通信、信号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通信工程、信号工程及措施项目共二十六章。
通信工程包括:挖、填电缆沟及敷设通信管道,敷设光(电)缆及电线、接续与测试、保护与防护,安装光(电)缆终端设备、机座、走线架及配线架,布放设备电缆及导线,程控电话交换机及附属设备、无线通信系统、光纤数字传输、时钟系统、通信设备及配线、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广播系统、通信电源设备及接地装置、计算机网络及附属等设备安装,配管、托板托架、金属支架制作安装、通信系统调试等。
信号工程包括:挖、填电缆沟与电缆敷设及防护,信号机及室外箱、盒安装,室外设备基础,道岔电动转辙机安装,轨道检测装置安装,电源设备安装,室内设备安装,车载设备安装及调试,信号系统调试,其他工程等。
二、本定额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适用于新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工程。
三、各种钢管、塑料管敷设、光(电)缆和电线的敷设以及设备安装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操作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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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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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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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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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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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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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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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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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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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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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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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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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脚手架费按照单位工程人工费的3%计算,其中人工费占25%。
五、通信、信号线缆预留长度见附录一。
六、本定额中的电线、光(电)缆等材料与设计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设备安装,除另有规定,均包括设备本身的安装固定,引入引出端子板的接线、端子的压接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设备引出端子板以外的电缆、电线敷设及设备接地。
八、本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中均已包含了相关定额子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用水、照明用电费用,其费用是按照现场有水源、电源计算的。
九、未尽事宜详见本册定额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