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计取其他直接费的规定: (一)按工程综合计取包干使用的其他直接费项目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大型机械使用费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根据需要在工程费用中单独列项,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结合石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在下列特殊地区施工时人工、机械的降效因素,按下列规定计取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1.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计取本项费用的基数。 2.各特殊地区计取的系数规定如下: (1)高原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分为两档:平均海拔高度在2000m及以上至2500m为11%;平均海拔高度在2500m及以上为15%。 (2)沙漠、滩海(指沿海陆地边缘受潮水冲刷的地带)、山区及丘陵地区:5%。 (3)沼泽与水田地区(指常年有积水的泥沼地、常年屯水地带及水田):9%。 3.上述系数除高原地区以外,均不得累加计算。 4.站场工程、炼油化工工程只能计取高原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其他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不能计取。 二、间接费。 (一)规费。 1.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一律按Ⅱ类工程计取,只能乘以(表3)调整系数,不再乘以(表2)调整系数。非石油施工单位承担石油建设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乘以0.80的调整系数。 2.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所在地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如有新的规费项目需报本定额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企业管理费。 该项费用中包括远地施工增加费的内容,不包括施工队伍调遣费,并按工程所在地距离企业基地的不同里程划分为四个费率标准。可以连乘(表2)、(表3)调整系数。 三、利润:以定额直接费中人工费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综合计取。只能乘以(表2)调整系数,不再乘以(表3)调整系数。 四、安全生产费:以安装费(直接费、间接费与利润之和)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综合计取,且为不可竞争费用。 五、增值税:按国家税法规定计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