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十一册,包括: 第一册 土石方工程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市政管网工程 第六册 水处理工程 第七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八册 路灯工程 第九册 钢筋工程 第十册 拆除工程 第十一册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五、人工: 1.本定额中的人工以普工、技工来表示。 2.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定额中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定额子目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需要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的,人工、机械按下列内容调整。 (1)人工增加0.68工日/m3,其中普工为0.21工日/m3,技工为0.47工日/m3。 (2) 增加混凝土搅拌机(500L) 0.03台班/m3。 5.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需要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的,人工、机械按下列内容调整。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其中普工为0.114工日/m3,技工为0.268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6.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已计入消耗量定额。 7.本定额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七、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使用费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到本定额材料中。 八、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由各地区、部门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十、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各章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