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期中价款结算。期中结算价款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期中结算价款应经发承包双方造价专业人员审核签认,并由发承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发承包双方按月划分结算周期,与建筑工人工资拨付周期保持一致。 (二)竣工价款结算。应采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承包双方计量、计价、签证认可的资料。竣工结算价款不应全部重新计量、计价。 (三)价款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原则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时限。承包人初次提交结算文件后,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次数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2次。 三、严格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五、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保障措施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进一步提高合同约定质量。发承包双方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 (四)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竣工结算文件生效后,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信用管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录各方主体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方面信用信息,防范化解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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