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般说明
(一)本分部是按手工和机械操作、场内制作和场外集中加工综合编制的。
(二)本分部消耗材积已考虑了配断和操作损耗,需干燥木材和刨光的构件,项目材积内已考虑干燥木材和刨光损耗(屋架需刨光者除外)。改锯、开料损耗及出材率在材料价格内计算。
(三)本分部中所注明的直径、截面、长度或厚度均以设计尺寸为准。
(四)本分部的圆柱、梁等圆形截面构件是按直接采用原木加工考虑的,其余构件是按板枋材加工考虑的。
(五)本分部凡未注明制作和安装的项目,均包括制作和安装的工料。
(六)本分部木作是按现代做法编制,若设计为仿古木作工程,应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二、木屋架
(一)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
(二)屋架需刨光者,人工乘以系数1.15,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08。
(三)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再调整。
三、柱、梁
柱、梁项目综合考虑了其不同位置,采用卯榫连结。若使用箍头榫时,另行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木作工程有关规定计算用工。
四、檩条
圆木檩条项目内已包括刨光工料,如设计规定檩条需滚圆取直时,其木材材积乘以系数1.05,人工乘以系数1.22。
五、屋面木基层
(一)屋面板厚度是按毛料计算的,如厚度不同时,一等薄板按比例换算,其他不变。
(二)水平支撑、剪刀撑按方檩木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钢木屋架
木屋架、钢木屋架制安项目均按设计断面竣工木料以“立方米”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附属于屋架的木夹板、垫木、风撑、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均按竣工木材计算后并入相应的屋架内。与圆木屋架相连的挑檐木、风撑等如为方木时,应乘以系数1.563折合圆木,并入圆木屋架竣工木材材积内。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的正屋架竣工材积内。
二、柱、梁、檩等
柱、梁、檩等以“立方米”计算,凡按“立方米”计算工程量者,以其长度乘以截面面积计算,长度和截面计算按下列规则:
(一)圆柱形构件以其最大截面,矩形构件按矩形截面,多角形构件按多角型截面计算。
(二)柱长按图示尺寸,有柱顶面(磉磴或连磉、软磉者)由其上皮算至梁、枋或檩的下皮,套顶榫按实长计入体积内。
(三)梁端头为半榫或银锭榫的,其长度算至柱中,透榫或箍头榫算至榫头外端。
三、木盖板、木搁板
木盖板、木搁板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四、檩条
檩条长度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搭接长度和搭角出头部分应计算在内。悬山出挑、歇山收山者,山面算至博风外皮,硬山算至排山梁架外皮,硬山搁檩者,算至山墙中心线。
五、屋面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