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为《费用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住建部 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 4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可作为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 、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自治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地区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费用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费用定额”。
五、自治区水利、电力、煤炭、化工、公路、铁路、有色金属等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的应执行专业工程费用定额。
六、本《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适用于一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永久性和临时性的房屋和构筑物工程。
(二)安装工程:
适用于一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包括:工业、民用设备,电气、智能化控制设备,自动化控制仪表,通风空调,工业、消防、给排水、采暖燃气管道以及通信设备安装等。
(三)市政工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
七、本《费用定额》 中凡列有区间费率标准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其上限标准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