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 CECA/GC1-2015)等规定要求,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管理。严肃查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违规委托行为,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试验费用,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均无权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违规委托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视为无效检测,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督促指导检测机构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标准规范,加强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技术能力,进步规范检测行为。 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情况,依法依规加强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检测人员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实施检测机构差别化动态监管,推动落实涉及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职尽责。要加大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虛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加强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检测报告结果报送的监管,严禁检测机构隐瞒不报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和其他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地要依托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加快录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息,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行为登记平台及时准确上传检测机构相关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录入和相关信用行为记录将作为检测机构申请各项检测业务资质的重要审核标准。自治区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法检查,针对发现问题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执法建议书,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查处,并将书面材料及时报送我厅;凡未按要求整改或未依法依规查处的,我厅将暂停办理该地区检测机构各类资质业务,并对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问责和督办,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联系人:张雨晗 联系电话:0991-8868367(传真) 电子邮箱:328727440@a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