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时间:2022.06.24 00:00 来源:本站整理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和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我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
五、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按专家论证的方案办理结算。
六、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七、关于人工。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工资单价,以完成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人工费包括支付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八、关于材料。
1.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2.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3.本标准中的周转性材料按周转摊销消耗量编制,租赁性材料按投入用量和租赁时间编制。
4.本标准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本标准子目中的干混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子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42.75元,其余子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11
7.5元,其他不变。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原子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砂浆,另按相应子目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费25元,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5.本标准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锯材取定。即:经过加工的称锯材,未经过加工的称圆木或圆条。木种分类规定如下:第一、第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第三、第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6.本标准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如消耗量标准中饰面夹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7.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消耗量,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
8.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9.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下表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内。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现场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
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表(%)
构件名称
|
制作废品率
|
运输堆放损耗
|
安装(打桩)损耗
|
各类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
0.20
|
0.80
|
0.50
|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
0.10
|
0.40
|
1.50
|
10.装饰工程块料面层,如实际损耗大于本标准损耗,可按排版损耗另加施工损耗(2%)调整用量。
九、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配备,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本标准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及租赁方式综合考虑。
2.单位原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小型施工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列入企业管理费,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费内。
3.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施工的合理间歇,以及按不同机械类型、功能及作业对象确定的机械幅度差。
4.未列出消耗量的施工机械台班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5.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钢路基箱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
6.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及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构件无法一次运至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机械运转的,按汽车运输1km计算;人工运转的,增加人工搬运费用。
十、关于水平运输。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0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可计算二次搬运费,并对运距计算做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0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十一、其他说明
1.建筑面积300m2及以下的别墅,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别墅,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2.本标准不含土石方卸方区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关于建筑高度。本标准建筑高度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均按檐口高度计算。
2.本标准未编列的项目,可以套用我省现行其他专业定额。
3.本标准中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4.本标准中“××以内”包括本身,“××以外”不包括本身。
十三、凡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