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220t/h的火力发电、供热工程中热力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包括:锅炉及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及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燃煤供应设备安装工程,燃油供应设备安装工程,除渣、除灰设备安装工程,水处理专用设备安装工程,脱硫、脱硝设备安装工程,炉墙保温与砌筑、耐磨衬砌工程,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热力设备调试工程,共10章。
二、本标准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2-2012;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83-2011;
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 1-2009;
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2009;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GB 26164-2010;
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
9.《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762-2012;
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设计规范》CJJ
90-2009:
1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12.《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13.《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2014。
三、本标准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施工准备、设备与器材及工器具的场内运输、开箱检查、安装、设备单体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不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源与电源等。
四、本标准中热力设备主机是指锅炉、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是指随主设备配套的设备,辅助设备是指为主设备运行服务的设备。
1.锅炉附属设备包括:磨煤机、风机等;汽轮发电机附属设备包括:电动给水泵、凝结水泵等。
2.锅炉辅助设备包括:排污扩容器、暖风机等;汽轮发电机辅助设备包括:除氧器、水箱、加热器等。
五、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1.单台额定蒸发量≥220t/h锅炉及其配套辅机、单机容量≥50MW汽轮发电机及其配套辅机设备安装,执行电力行业相应子目。
2.发电与供热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如空气压缩机、小型风机、水泵、油泵、桥吊、电动葫芦等,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发电与供热工程各种管道与阀门及其附件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油漆、防腐、绝热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4.随热力设备供货且需要独立安装的电气设备、电缆、滑触线、电缆支架与桥架及槽盒的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六、发电与供热设备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性能验收试验单独执行本标准“第十章热力设备调试工程”相关项目。
1.单体调试是指设备或装置安装完成后未与系统连接时,根据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的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单体调试项目的界限是设备没有与系统连接,设备和系统断开时的单独调试。
2.分系统调试是指工程的各系统在设备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合格后,为使系统达到整套启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进行的调试工作。分系统调试项目的界限是设备已经与系统连接,设备和系统连接在一起进行的调试。
3.整套启动调试是指工程各系统调试合格后,根据启动试运规程、规范,在工程投料试运前以及试运期间,对工程整套工艺运行生产以及全部安装结果的验证、检验所进行的调试。整套启动调试项目的界限是工程各系统间连接,系统和系统连接在一起进行的调试。
七、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不包括“第八章炉墙保温与砌筑、耐磨衬砌工程”“第九章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其中人工占35%。
(1)炉墙保温与砌筑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本册第八章炉墙砌筑脚手架及平台搭拆相应项目执行。
(2)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工程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7.5%计算,其中人工占35%。
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
3.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
八、本标准中安装所用螺栓是按照厂家配套供应考虑,如果工程实际由安装单位采购配置安装所用螺栓时,根据实际安装所用螺栓用量加3%损耗率计算螺栓费用。
九、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特大型吊装机具,其费用需按专项方案确定另计,原子目中的吊装机具扣除。
十、本标准用于旧设备拆除时,设备的拆除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拆除费用=(本册相应安装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拆除系数
拆除类型 |
保护性整体拆除 |
保护性解体拆除 |
非保护性拆除 |
拆除系数 |
0.3 |
0.4 |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