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起重机具安装、拆除与移位,吊耳制作安装,设备制作安装胎具与加固件,共3节。
二、金属抱杆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考虑,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执行相应项目均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按移位一次计算。一次移位距离超过60m(含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
3.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另执行相应项目。
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数量计算。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5.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3次台次使用费。
6.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为综合取定,按下表规定计算。抱杆摊销次数是综合计算取定的,计价时不得调整。
序号 | 抱杆名称 | 起重能力及规格 | 摊销次数 |
台次使用费 (万元) |
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万元) |
1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100t/50m | 10 | 8.08 | 1.86 |
2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150t/50m | 10 | 11.13 | 1.86 |
3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200t/50m | 8 | 19.41 | 3.14 |
4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250t/50m | 8 | 29.98 | 3.14 |
5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300t/50m | 6 | 46.25 | 4.22 |
6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350t/50m | 5 | 64.92 | 5.94 |
抱杆增设灵机时,灵机的台次使用费以相应主抱杆的台次使用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08;
三、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项目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四、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已按摊销量进入项目。
2.封头制作胎具按封头个数计算,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质量综合取定。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质量范围划分项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取何种施工方法,项目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计算,项目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6.胎具及加固件,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质量与吊装高度,按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项目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二、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项目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四、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不再执行移位项目。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按新立抱杆计算时,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七、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
八、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九、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十、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一、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二、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质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三、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