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砖砌抹灰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道路恢复、更换井盖,共6节。
二、土壤及岩石分类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沟槽、基坑土方开挖时,施工区域内土质中含有建筑碎块或含有砌筑留下的砂浆等时,执行“含建筑垃圾土”相应子目。
四、管沟土石方开挖按照实际采用的开挖方式执行相应子目。
五、若规定渣料运输必须采用新型智能环保专用运输车,其运输费用按各地区相关标准执行,土石方挖装按本章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
六、人工挖沟槽、基坑土石方,深度超过2m时,超深部分工程量应计算垂直运输费,按垂直深度全高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人工运输,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中人工运土(淤泥、石碴)“100m内每增加20m”相应子目计算。
七、挖沟槽基坑土方的干、湿土划分界限为:含水率≥25%时为湿土。挖湿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 。
八、本章未包含维护工程中有关绿化拆除及恢复工作内容。发生时,执行《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九、人行道面层、路侧石拆除,如为保护性拆除(拆除后材料用于二次使用)时,执行相关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 。
十、本章中其他未包含的项目,执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工程量均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二、土石方开挖、运输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石方按碾压后的体积(实方)计算,并扣除埋入结构物体积。平整场地按平整面积以“m2”计算
三、拆除路面及人行道按拆除面积以“m2”计算,路面切缝及拆除路侧石按长度以“m”计算。
四、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混凝土包管、砖石构筑物按拆除实体体积以“m3”计算。
五、砖砌工程按实体体积以“m3”计算。砖墙抹灰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
六、混凝土基础、垫层、包封管道按实体体积以“m3”计算。
七、钢筋、铁件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t”计算,子目中已综合考虑钢筋、铁件的制作损耗,不另计算。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以“m2”计算。
八、道路恢复中碎石底层按实体体积以“m3”计算;基层、面层、垫层按恢复面积以“m2”计算;混凝土路面浇筑及养护按浇筑或养护面积以“m2”计算;路侧石恢复按长度以“m”计算。
九、更换井盖按更换数量以“座”计算。
十、其他未尽规则,按《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砖砌抹灰工程按《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