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具有艺术创作设计著作权、非仿古复制型、非工艺产品的专项专业景观建设工程。
2.有关艺术创作设计著作权的认定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承担雕塑制作的企业必须接受原创作者的艺术监制并支付艺术监制费,费用标准参考下表:
序号 |
监制内容 |
取费基数 |
参考费用标准(%)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1 |
艺术造型 |
人工费 |
30 |
25.5 |
21 |
2 |
制模定样 |
5 |
4.25 |
3.5 |
|
3 |
金属锻造 |
10 |
8.5 |
7 |
|
4 |
金属铸造 |
5 |
4.25 |
3.5 |
|
5 |
石 雕 |
15 |
12.75 |
10.5 |
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分类见下表:
类别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工艺美术协会 |
县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美术协会 |
县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人力资源认证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教师职称 |
助教 |
讲师 |
副教授及以上 |
3.本消耗量标准不含城市雕塑工程艺术方案创作设计费,子目包含项目: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成品制作(锻造、铸造、石刻圆雕)及工厂拼装等,主要以工厂制作考虑,其成品及半成品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4.雕塑相关的基础、基座、土石方、混凝土结构、内置钢结构、石材干挂、脚手架等项目均未包含在本章子目内。这部分工程执行《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吊装机械台班另行计取。
5.本消耗量标准制模定样和成品制安子目中的“钢材综合”是指雕塑加工过程中起到局部支撑作用的钢材,不包含起主体结构性支撑作用的钢材。
6.本消耗量标准圆雕按高度3m内考虑,超过3m,每增加1m,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机械参考增加系数0.06。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按实际制作高度乘系数,由不同结构单体构成的雕塑,则按不同单体的高度分别乘系数。
7.本消耗量标准中不锈钢锻造按非镜面考虑,锻不锈钢镜面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8.石浮雕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执行本册子目,成品制作执行《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9.本消耗量标准石刻雕塑考虑黄岗岩制作。
10.高分子树脂、水泥环保复合材料雕塑按制模定样中相应子目执行。
11.雕塑工程质量达到《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要求,方可按本消耗量标准计取雕塑工程费用。
二、术语说明
1.艺术造型:是指根据选定方案的立体艺术小样,由原创作者监制或直接完成泥塑放大的立体艺术塑造。
2.制模定样:是指将艺术家推敲完成的实际尺度的艺术造型,用石膏、树脂等材料进行模制固定。
3.金属锻造:是指用金属板材根据制模定样进行分块敲制造型、焊接组合表面处理的金属雕塑加工方法。
4.金属铸造:是指在制模定样上用硅胶等材料制取精密外模,然后分块制取浇铸用蜡型和耐火型壳,再浇入金属融液冷却成型后,焊接组合表面处理完成的金属雕塑加工方法。
5.圆雕(立体雕塑):是指根据制模定样进行整体或分块雕刻造型、整体组合,最后在原创作者监制下精雕完成,具有多角度艺术效果的雕塑加工方法,具有独立性。
6.高分子树脂(树脂复合材料、水泥环保复合材料)雕塑:是指采用合成树脂与各类填充料为基本材料,依托实际尺寸的艺术模具模制成型的成品雕塑。
7.线刻浮雕:指在雕塑材质上刻意留下相当分明的线条品质,以达到相关的艺术效果的雕塑手法。分阴阳线刻两种,阴刻为凹陷形式手法,阳刻为凸出形式手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高浮雕及圆雕(立体雕塑)表面积,按实体表面积计算。若雕塑形态特殊,如细针形结构、细钢丝网状结构、复杂精细镂空结构等,实体表面积计算困难且与雕塑体量不匹配,则另行协商计算工程量或另行议价。
二、浅浮雕表面积按外接矩形面积乘系数1.3计算,线刻浮雕、平浮雕按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圆雕(立体雕塑)表面积小于5㎡的,按5㎡计算。
四、群雕按雕饰种类(线刻、平浮雕、浅浮雕、高浮雕、圆雕)分别计算表面积。
城市雕塑工程费用标准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及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各费用标准如下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取费基数 |
费率(%) |
|
1 |
管理费 |
直接费 |
9.65 |
|
2 |
利润 |
6 |
||
3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措施项目费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费率 |
6.25 |
|
其中安全生产费率 |
3.29 |
|||
4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 |
4.05 |
||
5 |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
1 |
|
6 |
增值税 |
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法) |
税前造价 |
9 |
应纳税额(简单计税法)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