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 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即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扣回方式及时限;
(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及其时限;
(3)进度款的计量、计价、支付时间、程序和方法;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索赔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6)合同工程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7)竣工(或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的原则和方式,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保证方式、预留方式及其时间;
(9)工程担保的方式、种类、提供时间及相关费用责任、退回时间;
(10)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其时限;
(11)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其他相关事项。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办法第7.2.1 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办法第12章合同条款争议的解决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