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 一般规定
11.1.1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
11.1.2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推行过程结算,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过程结算。
11.1.3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为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1.1.4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11.1.5已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有该程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1.2 施工过程结算
11.2.1编制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
(1)本办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人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调整后追加(减)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关资料;
(6)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7)其他依据。
11.2.2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分段,并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1.2.3单价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其分部分项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列人本期应支付的过程结算款中。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过程结算款。其总价措施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措施费用支付分解方式计算,列人本期应支付的过程结算款中。
11.2.4总价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及其支付分解方式计算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分解方式的,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过程结算款。
11.2.5其他项目费的施工过程结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暂估价项目应按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金额计算;
(2)计日工、签证列入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服务事项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合同没有约定计算方式的,可按当期完成的质量合格的非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专业工程造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4)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依据附录C表6及说明计算。
(5)除优质工程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索赔外,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应计人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人施工过程结算款,并同期支付。
11.2.6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相应的工程成本和酬金以及有关增值税。
11.2.7增值税应按本办法第3.2.8条的规定计算,同期支付。
11.2.8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11.2.9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金额应不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8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
11.2.10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2.1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2.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施过程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于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2.1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施工过程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完毕。
11.2.1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完毕。
11.2.15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不一致的, 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办法第11.2.12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11.2.12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2.16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11.2.17施工过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施工过程结算。
11.2.18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计量、计价工程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整改合格;承包人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11.2.19施工过程结算确定后,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3)本节点合计已完成的过程结算款;
1)本节点已完成的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金额;
2)本节点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
3)本节点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的金额;
4)本节点应增加的金额;
5)本节点应支付的增值税;
(4)本节点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节点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节点已支付的进度款;
3)本节点应扣减的金额;
(5)本节点实际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1.2.20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施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
11.2.21发包人签发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2.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清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2.23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11.2.21条、第11.2.22条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应按10.3.13 和10.3.14条规定执行。
11.3 竣工结算
11.3.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3.2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办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5)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及相关资料;
(7)招投标文件;
(8)其他依据。
11.3.3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內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在合同约是或规定时限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5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7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8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办法第11.3.5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11.3.5条第2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9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校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10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3.11竣工结算确定后,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施工过程款和未扣回的进度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保函;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3.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 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3.1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3.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3.15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11.3.14条,第11.3.15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实。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4 合同解除结算
11.4.1发承包双力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1.4.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承包人应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1.4.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致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4.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11.4.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退还质量保证金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和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扣留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和以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1.5.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办法第11.6节的规定,将质量担保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 最终结清
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入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最终结清款。
11.6.2最终结清款应等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减去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不足以抵减担风险责任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3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申请单。
11.6.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5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1.6.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