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实现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动态管理,建立我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机械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具使用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人工费、机械费指数以基期为计算基础,反映测算期相对基期的变化情况。其中,基期以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为基础。
第四条 建设工程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原则上每年测算并发布一次,当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增加测算发布次数。
第六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机械费指数信息采集、测算工作,测算结果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发布。
第七条 人工费、机械费指数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选定不少于十个管理规范、产值居前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机械租赁企业)信息采集对象进行测算,并分别填写信息采集表,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校核。
第八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采集的数据及人工费、机械费指数测算模型,计算人工费及机械费指数,并将测算结果及原始资料数据报送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九条 人工费指数、机械费指数为综给指数,2020《湖南管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各专业工程人工费及机械费调整均按综合指数执行,人工费、机械费调整部分计入工程直接费,按有关计费程序计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人工费及机械费应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基价中的人工费或机械费乘以当期指数计算。
第十一条 执行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工程,其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