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章为植物工程定额,共五节,39子目。
二、 本定额除本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三、 定额的计量单位分别按株、平方米(m2)、公顷(hm2)计量。
四、 植树定额;
1.定额中包括种植前的准备、栽植时的用工用料和机械使用费,以及栽植后十天以内的养护工作。
2.定额中的“苗木”消耗数量为一般造林密度下的苗木数量。若造林设计中的造林密度发生变化,苗木数量与本定额不同时,人工和水的消耗量应按实际用苗数量同比例进行调整。
3.定额按Ⅰ、Ⅱ类土拟定,若为Ⅲ类或Ⅳ类土时,在使用定额时其人工消耗数量应分别乘以1.25或1.45的调整系数。
4.定额中草籽用量由于种类、地点和用途不同,用量相差悬殊,定额中仅以范围值列示,使用时应根据设计需要量计算,人工和其他定额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