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部建人(1993)348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通知》,为适当补贴施工企业流动施工津贴开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流动施工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建筑、安装、市政、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的流动施工津贴,均按每定额工日3.5元计取,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工程按每定额工日2元计取,并列入其他直接费中,由企业调剂使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的流动施工津贴,七月一日后的工程量按3.5元/工日执行;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按新颁发的《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三、市政、仿古建筑、园林等工程,原费用定额中流动施工津贴的计取办法停止使用。
四、对于建筑装饰、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工程,原费用定额中未列流动施工津贴的,可在“其他直接费”项下增列流动施工津贴,按以下规定计取。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七月一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已办理完工程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安徽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