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辽宁省公路工程补充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适用于辽宁省内公路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是部颁预算定额在辽宁省内公路造价编制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公路工程大、中修项目可参照使用。
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四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我省补充定额将不断完善更新。
2.本补充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取费标准按部颁现行概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3.本补充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修改定额。
4.本补充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等工程内容。
5.本补充定额中的材料消耗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等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6.本补充定额中如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按部颁定额相应规定执行。
7.本补充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实际采用机械的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一律不得换算。
8.本补充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而是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即按此计算。
9.其他未说明的内容参照部颁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