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智慧工地费用取费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取费标准表如下: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以及本文之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