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镇江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我市环境保护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现将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明确如下: 1、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2、该规定执行前已缴纳的工程排污费,在工程结算时凭相关票据列入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以上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7月30日 |